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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卡式消费法律问题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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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卡式消费法律问题透视

  消费可以分为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会员卡消费也可以分为购买商品的会员卡消费和接受服务的会员卡消费两种方式。百货商场、图书销售商、汽车销售商等以商品销售为营业内容的商家推出的会员卡消费,属于购买商品的会员卡消费模式;而在以餐饮、美容美发、健身运动、娱乐、摄影、影视等为主要营业内容的商家推出的会员卡消费则属于接受服务的会员卡消费模式。/p>

   会员卡持有者与作为发卡者的经营者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呢?要根据会员卡持有者所有持有的会员卡的性质不同来具体分析。实践中,商家推出的会员卡消费其实主要有两种情况:

   山姆会员卡模拟种是预先支付价款或者费用的会员卡,这主要是为了方便消费者将来消费的需要,这种消费大多数情况下是持续性消费,笔者把这种会员卡叫做“预付式会员卡”,就是说消费者在消费之前先行购买的一种会员卡。这种会员卡往往运用于一些高消费领域。在“预付式会员卡”消费模式下,会员卡持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界定为一种消费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这种会员卡具有合同性质,也就是说,只要消费者购买了会员卡,那么,在法律上就不仅意味着会员卡持有者与作为经营者的商家建立了合同关系,还意味着持有卡消费者已经履行了将来消费的付款或者支付费用的义务,那么,持卡消费者接下来就有权利享受商家提供的相应内容的服务。

   第二种是在消费者先行消费后,在满足商家规定的条件后,由商家赠送或者由消费者支付小额工本费即可取得的会员卡,这种会员卡主要是用来吸引消费者二次消费,在这种会员卡消费模式下,在消费者取得会员卡之后,作为持有会员卡的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并不意味着产生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持卡消费者仅仅得到了下次再来消费时的一个“优惠机会”,也就是说,只要当持卡消费者再来发卡商家消费时,才成立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但这种会员卡严格说来仅仅是一种作为将来特定消费行为发生时的优惠卡,只要持卡消费者不来消费,那么对于消费者来说就不会有什么损失,因为当时取得会员卡时,消费者几乎没有额外付出对价。但在“预付式会员卡”消费模式下,因为消费者是提前预付了消费价款或者费用,所以持卡消费者如果不来消费,那么对持卡者来讲就是意味着一笔损失。

   但是,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会员卡,只要消费者持有会员卡到特定的商家消费,就意味着消费法律关系成立,商家应该履行承诺的义务,满足持卡消费者的会员权利。《会员卡消费模版》中也规定,会员卡是指发行人基于营利目的与其会员之间以契约形式确定的会员消费权利的直接消费权利凭证。实践中,会员卡管理尽管有上述《服饰会员卡模式》,但这只是一个会员卡管理的粗糙规定,对于会员卡式消费行为尤其是“预付式会员卡”中诸多问题的专门规定至今仍然是个空白点,并没有专门的法规对此有相关的规定,也没有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可以说缺乏一种约束管理机制,甚至都没有明确的对口管理部门,这就导致会员卡发售处于几乎无序状态。发卡单位的发卡行为任意性强,缺少必要的监督,遇到的消费问题也并非都能在现行法律上找到处理依据,所以,在持卡会员行使权利遇到障碍时,受损的也往往是消费者自身。根据笔者的观察,会员卡式消费中透视出了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会员卡消费在国外已经实行多年,但在我国尽管也大量存在,但相比国外来说,我国的会员卡式消费毕竟还是一种新鲜的商业营销模式。因此,作为一个新鲜事物,难免存在着一些问题。目前存在的一个相当普遍的问题是,合同条款不明确,有的甚至只是登记一下就办理完成,商场一般不会提供一份书面的合同来保证对顾客的承诺。但持有会员卡的使用是消费者和商家达成的一种消费服务合同,既然是合同,就会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了会员卡,他享有哪些权利?商家承担哪些义务?这是必须要明确的问题,否则在日后的消费过程中如果发生了纠纷,将无从找到具体依据,尤其是有些商家在发卡时明确载明“商家有最终解释权”,这样一来就极不利于保护消费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就随之暴露出来。所以,消费者在购买会员卡时,如果发卡商家不能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或者缺乏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则,就应该与商家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能“一卡了之”。

   会员卡消费中,不仅存在着合同条款不明确问题,而且还存在一些“霸王条款”问题。比如,有些合同条款说“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这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似乎成了商家经营过程中的一种行业惯例,商家通过这种霸王条款,可以任意终止、修改或者解释会员卡的约定内容。一些会员由于不清楚这类条款的法律性质,往往感觉这是商家的一种“特权”,尽管可能感觉这种做法不妥当,但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却无从作出有效的答辩。其实,我国《会员卡模式》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蛋糕会员卡模板